常见公证办理须知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主要有以下种类:
定居新加坡(获得永久居留权即PR,下同)的中国公民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加入新加坡国籍前曾定居新加坡(曾获得永久居留权)并已取得新加坡公民权证书的原中国公民,因办理在中国国内上学或应新加坡移民局要求等,可向我馆申请办理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所需材料】
1、不具有中国国籍公证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份。
(2)当事人原持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护照过期需提供本人证件近照1张)。
(3)当事人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出生时父母的婚姻状况证明(适用于在中国出生,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新加坡公民)。
(5)当事人曾持新加坡永久居留证原件、复印件,ENTRY PERMIT or RE-ENTRY PERMIT。
(6)当事人新加坡公民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当事人新加坡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8)新加坡移民局通知当事人入籍宣誓函原件及复印件。
(9)中国国内大学录取通知书(因在国内上学原因需提供)。
2、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1)填妥的《领事证明申请表》1份。
(2)当事人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新加坡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加坡移民局通知当事人入籍宣誓函原件及复印件。
3、待生儿国籍领事证明
(1)填妥的《领事证明申请表》1份。
(2)申请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新加坡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的申请人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加坡移民局请求我馆出具待生儿国籍领事证明信函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2、如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须持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并携带受托人本人护照办理。
3、办证时间为4个工作日,无加急服务。
4、公证书收费30新加坡元/份;领事证明免费办理。
5、国籍变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加入外国国籍后如希恢复中国国籍,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履行法律手续。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声明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模板)。
5、当事人与声明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如涉及)。
6、声明新旧护照为同一人持有的,需提供当事人近期证件照1张,其他声明无需提供。
7、当事人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声明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拒绝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无配偶声明书公证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的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无配偶声明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样式)。
(5)当事人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以及上述文件复印件。
(6)当事人阅读《声明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使馆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2、结婚无妨碍或不持异议领事证明
(1)填妥的《领事证明申请表》1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新加坡入境签证或短期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填妥的《婚姻状况声明书》1份。
(5)当事人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书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丧偶的须提供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以及上述文件复印件。
(6)当事人结婚对象有效护照、新加坡入境签证或短期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7)当事人结婚对象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或结婚无妨碍/不持异议的领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新加坡婚姻注册局请求我馆出具当事人结婚无妨碍或不持异议领事证明的信函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如《无配偶声明书》需在中国使用,当事人必须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方可办理。
3、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4、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声明书。
5、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声明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7、当事人拒绝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8、无配偶声明书公证书、结婚无妨碍或不持异议领事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页、延期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委托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模板)。
5、当事人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等(如合同、存折、银行卡、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等)。
6、当事人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委托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6、当事人拒绝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儿童寄养委托书通常会在为寄养儿童办理相应签证及在国内相关部门办理寄养手续时使用。寄养委托须由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提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使馆可以受理。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父母双方及被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父母双方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寄养委托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模板)。
5、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如儿童出生证)。
6、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当事人阅读《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当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填写日期确认知悉并接受告知书。
【注意事项】
1、文书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2、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须共同前来使馆办理,并持申请材料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委托书。如父母一方不在新加坡,可进行单方委托。委托人须持另一方同意书原件来使馆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另一方须出具同样内容委托书,该公证方能生效。
3、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委托书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寄养委托期限通常可根据委托人实际需要填写,但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被寄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日期。
4、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拒绝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打印或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的《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离婚意见书》等诉讼类文书(可点击这里查阅参考模板)。
5、原告当事人须提供所诉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被告当事人应提供法院传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民事起诉状》应采用打印或用深色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3、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和《民事起诉状》。
4、文书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事项真实、明确、具体。国内主管部门或律师可能为您提供有关文书的式样,您还可以参阅大使馆网站提供的文书格式。
请注意,文书涉及个人权益,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使馆不承担为当事人草拟起诉状内容的工作和责任。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文书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5、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护照非我馆签发的,需提供当事人近期2寸证件照1张。
【注意事项】
1、如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须持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并携带受托人本人护照办理。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在我馆办理的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结婚合影彩色证件照片/离婚单人彩色证件照片。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在我馆办理的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当事人在我馆办理的结(离)婚证英译文(译文参考模板)。
【注意事项】
1、如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须持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并携带受托人本人护照办理。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所需材料】
1、填妥的《公证申请表》1 份。
2、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页及加注页(无内容则无需复印)]。
3、当事人在新加坡长期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或指纹卡上(使馆可提供)捺指印,同时用黑色墨水笔签署本人名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注意事项】
1、当事人须本人亲自到使馆办理。
2、当事人须在领事官员面前捺指印并签字,不得事先签署申请表及指纹卡。
3、当事人应了解并向领事官员介绍文书使用目的,自行承担办理有关公证可能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4、公证书收费30新加坡元/份,领事证明免费办理。
【联系方式】
1. 咨询电话:64712117、62581795(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2. 咨询邮箱:singapore@csm.mfa.gov.cn (推荐)